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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xiweijian 笔名:月印万川 地区: 北京-海淀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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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智亦无得
决定搬家了
好久没有来这里了:一是太懒,近3个月来只忙于自己的琐事;二是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知该写些什么,很危险的状态,自己也觉得有必要做些什么来防止自己变成白痴了.
所以,决定自我更新,要搬家了----有兴趣的看官可以到
xiweijian.blog.sohu.com继续交流:)
因为SOHU比较大,所以我准备搬,原谅我的懒惰与虚荣.祝大家每天都有好胃口.
又一个结束,又一个开始
6月16日,我离开了G公司。从2003年5月29日算起,前前后后有3年多了,其中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我没在公司里做事,但是也在给它做稿子。套范伟的话,是缘分哪。聚于缘,也散于缘。彼此都厌倦了——他们厌倦了我文笔的沉沦,而我则厌倦了他们的为人。离开是对的。不过走之后同事告诉我,他们在会上说我虚报出租车票——大约是“监守自盗”的罪名——让我不禁苦笑:3年了,对我的了解居然是这样,我自己掏腰包垫的100多车费找谁说理去——抑或本来这就是有恶意的闲人罗织的罪名。或许我在工作中有不对的地方,但是离开G公司的人几乎没人说它好话,人缘差到这个地步,足以让我把他们给我定的罪名像蛛丝一样抹去了。
以前跟公司的同事开过玩笑,公司的老大跟朱重八有点像——优点和缺点都像。仔细想想,还真是:多疑、刻薄、急躁、果断、有魄力。当然,他不如人家明太祖的地方是,钱上的事他说了不算,呵呵。后宫干政,一般不会有结局出现,G公司走马灯似的换人就说明了这一点。拿的钱少不说,还见天给人当孙子呼来喝去,除非脑子进水了。
老大在让我走之时,语重心长地说:“你9月读博,一边读书一边一周工作3、4天,多好!结果搞成现在这样!”我当时实在是想反问一句:“您就这么肯定在下除了在贵司能混碗饭吃,别的地方我就玩不转了吗?”自恋如斯,让人哭笑不得。
几年的职业生涯,也让自己冷酷了许多,对身边的很多东西不再留恋,包括共事了很久的畅销书作家S君,我也只是淡淡地说了句“以后有机会一块喝酒”,其实内心是想,说不定就此别过,永不相见了。随缘吧。
国朝之与明朝
最近编辑明史的稿子,忽然发现我朝跟明朝很像——
太祖高皇帝跟明太祖都一样,崛起砻亩之中,武定祸乱,文治太平。不过朱重八可没我们的高皇帝会写诗,木有那么多大手笔,杀功臣归杀功臣,搞语录归搞语录(《大诰》),还是不怎么折腾老百姓的。
嗯,高皇帝后面的惠帝(华)怀帝(胡)愍帝(赵),大约也起到了“数载宽政解严霜”的作用,可是,文皇一出,谁与争锋?文皇帝靖难之后,我们讲着春天的故事,走进鸟新时代。嗯,仁宣之治差不多了吧。可是,那个维扬老才子,怎么也无法让我感觉他配上“仁”这个字。反观现在的胡哥,他老人家百年之后,给他一个“仁”字,大约差不多。至于前面的才子先生,给一个“僖”,我看差不离。僖刷刷。
前天买了唐德刚的《晚清七十年》,结合《明史讲义》来看,我朝得国,不如明朝正呀。跟满清再一比,越看越像,难怪现在拼命搞清史呢——建州之取得天下,正也是以一部之政权而鲸吞全部。
9月接着读书,老豆下了死命令,你小子必须给老子挣一个旗人身份,否则将来哪有铁杆庄稼吃?嗯,抽时间学学八荣八耻吧,不然怎么入旗?不瞎掰了,睡了.
风不怕,雨不怕,见到城管就得挂

西谚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盖以私有财产为神圣不可侵犯也。也许我话音还没落,看官中就会有人鄙夷地指责曰:此乃资产阶级虚伪之法律原则的集中表现,普罗大众何来那些“神圣”的浮财?须知,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样的问题,就彻底抹杀这一原则本身的价值。权利的普遍化,总是从少数人延及大众的。如果非要以高傲的主权者理性来认为创制,最终会被历史讥讽,权利的落实,乃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历史运动过程,催化剂固然不可缺,但是也仅此而已。
扯远了。早上上班路上,看到以前一直在路边做河南鸡蛋灌饼的老板的炉子被架上了一辆卡车,卡车门上有赫然的“城管”二字。同时,正有几个壮汉在将一辆三轮车扛起,准备砸上卡车。车主无力而徒劳地反抗着,车主的女人则在不停地抹眼泪。他们明天到哪找饭辙?真是“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眼前这一幕以前也见过,网上也有很多网友贴过类似的图片,但是大家除了抱有廉价的同情外,又可曾做过什么?官虎吏狼化当朝,奈何奈何复奈何!这些努力以自己粗糙的双手维生的人,不怕风,不怕雨,就怕大盖帽,没辙。
幽卡尔 施米特一默:非常政治下的决断原来就是这么搞呀!
引文:“在施米特看来,国家法的关键不在主权的形式法律上,而在实质决断上,而这就超出了一般法律领域,进入政治领域,或者说,施米特认为国家法的实质在于作为政治法(当然不是孟德斯鸠意义上的政治法)的宪法,这样以来,宪法政治就成为施米特思想的一个中心问题。国家的问题是主权问题,主权问题是政治问题,政治问题的关键是实质决断问题,而决定一个国家之非常时期的又是宪法,这就是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的逻辑。”
……在施米特看来,国家从来就不是日常的政治秩序,而是非常政治,以国家为对象的宪法必须打破日常政治的束缚,进入实质性的内容,构建非常宪法,这个非常政治的宪法,施米特称之为绝对的宪法,以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相对的宪法有别。
关于绝对宪法,施米特从如下三个方面作了分析:首先,绝对的宪法以国家的政治状况为内在的依据,它针对的是一个政治国家的统一体,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因此,绝对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即它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国家政治秩序的法律依据。其次,绝对宪法等同于国家,它的本源却不是由法律自身的形式组成,而是来自政治国家的概念,来自有关区分敌友的政治决断。也就是说,宪法虽然在法律系统中具有终极的意义,但在国家问题上,却是以非常政治以及决断这种状态为基础的,因此,施米特指出,宪法代表的是政治统一体与政治秩序的“总体状态”,这个状态的法律形式就是绝对的宪法,其内容就是主权,或者说就是决定非常状态的主权。第三,从形式上说,绝对宪法是国家的形式,它指涉的是有关国家类型的法律规定,所以,它又是国家形态的构成原则,是政治统一体的能动的建构过程。施米特认为,国家不是静止的、既存的,而是能动的、发展的,各种相互对立的利益、意见和努力在宪法的形式之下熔铸为一个整体,其中存在着一个由低到高位阶递进的演变层次。----<论宪法政治>
说实话,对于施密特思想的历史逻辑与大略渊源,隐约晓得一点,但是总是认为对待他的学说是不可以value-free的,否则,大约就陷入了芝诺氏诡辩的怪圈。他对元首及其代表的极权统治的崇拜,对于一个学者来说,对于被屠杀的600万犹太人来说,无论如何是一个污点。
可能有人会觉得这样是在宣扬道德决定论,可是如果没有道德的话,人类之与禽兽,区别到底在哪里?这是个值得探究反思的问题。时下的中国,首要的大概还是要研究普通法宪政主义,虽然我国与法德二国的历史发展脉络相似,但是如果不在思想的根子上来一次深刻的挖掘的话,一味地强调普通法传统的缺失而无所作为,这样的现实到何时是个尽头?承认了一些底限原则后,再借鉴法德的经验与教训,在汲取传统精神资源后,这样的改革,方才迈出万里长征(说是大逃亡也可以)第一步。